第92条 对授权的行使

  1.欧盟委员会享有授权法案的制定权,此权力受本条所规定的条件所约束。

  2.第12(8)条和43(8)条所规定的授权应当[在本条例生效后]的一段不确定的时间内赋予给欧盟委员会。

  3.第12(8)条和43(8)条所规定的授权可以随时被欧洲议会或欧盟理事会撤销。撤销决定应当终止决定所特别指明的授予性权力。撤销决定生效日是欧盟官方杂志发布后的第二天或决定所特别标明的日期。撤销决定不应影响任何已经生效的授权性法案。

  4.欧盟委员会一旦制定授权性法案,其应当立刻同时告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5.根据第12(8)条和第43(8)条而指定的授权性法案,只有欧洲议会或欧盟理事会在其收到通知后三个月内都没有表达反对,或者在三个月内欧洲议会或欧盟理事会已经告知欧洲委员会它们不会反对,其才能生效。如果欧洲议会或欧盟理事会提出延期,这个期间可以再延长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