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公开的基本信息还包括:

  (一)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二)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第六条 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审计。

  年度工作报告的具体内容和基本格式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七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