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一)募得款物情况;

  (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一)、第(二)项所规定的信息。

  第九条 慈善组织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的,应当公开有关情况。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为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还应当公开相关募捐活动的名称。

  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还应当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

  第十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