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条

  1.一方当事人可在收到裁决书后30天内,在通知其他各方当事人后,请求仲裁庭对裁决书作出解释。

  2.裁决书解释应在收到请求后45天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裁决书解释应构成裁决书的一部分,并应适用第34条第2款至第6款的规定。

  第38条

  1.一方当事人可在收到裁决书后30天内,在通知其他各方当事人后,请求仲裁庭更正裁决书中的任何计算错误、任何笔误或排印错误,或任何类似性质的错误或遗漏。仲裁庭认为此项请求有正当理由的,应在收到请求后45天内作出更正。

  2.仲裁庭可在发送裁决书后30天内,自行主动作出此种更正。

  3.此种更正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构成裁决书的一部分。应适用第34条第2款至第6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