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条
1.仲裁庭应在最终裁决书中并在其认为适当的其他任何决定中确定仲裁费用。
2.“费用”一词仅包括:
(a)按每一仲裁员分别开列并由仲裁庭根据第41条自行确定的仲裁庭收费;
(b)仲裁员所花费的合理旅费和其他开支;
(c)仲裁庭征询专家意见的合理费用和所需其他协助的合理费用;
(d)证人的合理旅费和其他开支,以仲裁庭核准的开支额度为限;
(e)各方当事人与仲裁有关的法律费用和其他费用,以仲裁庭确定的此种费用的合理数额为限;
(f)指定机构的任何收费和开支,以及常设仲裁院秘书长的收费和开支。
3.对于第37条至第39条述及的任何裁决书的解释、更正或补充完成,仲裁庭可收取第2款(b)项至(f)项述及的费用,但不得额外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