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执法合作

  一、缔约国应在符合本国法律和行政管理制度的情况下相互密切合作,以加强打击本公约所涵盖的犯罪的执法行动的有效性。各缔约国尤其应采取有效措施,以便:

  (一)加强并在必要时建立各国主管当局、机构和部门之间的联系渠道,以促进安全、迅速地交换有关本公约所涵盖犯罪的各个方面的情报,有关缔约国认为适当时还可包括与其他犯罪活动的联系的有关情报;

  (二)同其他缔约国合作,就以下与本公约所涵盖的犯罪有关的事项进行调查:

  1.涉嫌这类犯罪的人的身份、行踪和活动,或其他有关人员的所在地点;

  2.来自这类犯罪的犯罪所得或财产的去向;

  3.用于或企图用于实施这类犯罪的财产、设备或其他工具的去向;

  (三)在适当情况下提供必要数目或数量的物品以供分析或调查之用;

  (四)促进各缔约国主管当局、机构和部门之间的有效协调,并加强人员和其他专家的交流,包括根据有关缔约国之间的双边协定和安排派出联络官员;

  (五)与其他缔约国交换关于有组织犯罪集团采用的具体手段和方法的资料,视情况包括关于路线和交通工具,利用假身份、经变造或伪造的证件或其他掩盖其活动的手段的资料;

  (六)交换情报并协调为尽早查明本公约所涵盖的犯罪而酌情采取的行政和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