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其他措施:通过

  经济发展和技术援助执行公约

  一、缔约国应通过国际合作采取有助于最大限度优化本公约执行的措施,同时应考虑到有组织犯罪对社会,尤其是对可持续发展的消极影响。

  二、缔约国应相互协调并同国际和区域组织协调,尽可能作出具体努力:

  (一)加强其同发展中国家在各级的合作,以提高发展中国家预防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能力;

  (二)加强财政和物质援助,支持发展中国家同跨国有组织犯罪作有效斗争的努力,并帮助它们顺利执行本公约;

  (三)向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期国家提供技术援助,以协助它们满足在执行本公约方面的需要。为此,缔约国应努力向联合国筹资机制中为此目的专门指定的账户提供充分的经常性自愿捐款。缔约国还可根据其本国法律和本公约规定,特别考虑向上述账户捐出根据本公约规定没收的犯罪所得或财产中一定比例的金钱或相应的价值;

  (四)根据本条规定视情况鼓励和争取其他国家和金融机构与其一道共同努力,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的培训方案和现代化设备,以协助它们实现本公约的各项目标。

  三、这些措施应尽量不影响现有对外援助承诺或其他多边、区域或国际一级的财政合作安排。

  四、缔约国可缔结关于物资和后勤援助的双边或多边协议或安排,同时考虑到为使本公约所规定的国际合作方式行之有效和预防、侦查与控制跨国有组织犯罪所必需的各种财政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