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

  一、联合国秘书长应为公约缔约方会议提供必要的秘书处服务。

  二、秘书处应:

  (一)协助缔约方会议开展本公约第三十二条所列各项活动,并为各届缔约方会议作出安排和提供必要的服务;

  (二)依请求协助缔约国向缔约方会议提交本公约第三十二条第五款提及的资料;

  (三)确保与其他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秘书处的必要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