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托一位高分学长写了一些知识点
今天先来分享一个
二阶层理论中的重要考点
 
故意与过失
 
有需要的来看看吧

 
一、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
   
    1、所有的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实际的危害后果(所有的过失犯罪都是侵害犯),过失犯罪不处罚未遂,中止与预备。
    2、成立过失犯罪,不仅要求行为导致实害结果,与故意犯罪一样,还要求实行行为与结果回避的可能性。
    3、刑法对过失犯罪规定了较故意犯罪轻得多的法定例。
    4、同一故意犯罪,不可能只由间接故意构成,而不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同一犯罪,不可能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二、关于故意与过失关系的两种观点
    
    1、对立关系,即认为故意与过失相互排斥,不能将故意行为认定为过失犯罪;在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不明的情况下,也不能认定为过失犯罪。
    2、位阶关系,即认为故意与过失之间的关系,是回避可能性的高低度关系,是责任的高低度关系,也是刑罚意义的高低度关系。
     位阶关系是通说。按照该观点,同一违法事实,如果过失情形被规定为犯罪,那么故意情形一定被规定为犯罪;如果故意情形被规定为犯罪,过时的情形是否成立犯罪,取决于“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例如:A致B死亡,无法证明是故意还是过失导致B死亡的,按照对立关系说,A无罪;按照位阶关系说,甲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过于自信的过失
    
    1、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其中“已经预见”包含以下内容:行为人能够预见结果可能发生,行为人曾预见结果的发生,而且由于行为人否认了结果的发生,故从结局或者整体上说没有认识结果的发生。
    3、其中“轻信能够避免”属于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是行为人继续实施行为的主观原因。行为人在已经预见危害结果的同时还实施该行为,是因为行为人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相信自己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但所凭借的主客观条件并非真实可靠,过高估计自己的主观能力、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或者误以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小而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四、疏忽大意的过失
    
    1、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责任形式。
    2、“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有预见义务,其核心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危害结果的预见可能性。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即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而非任何结果。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的基础是行为人得智能水平、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以及行为时的客观环境。
    3、“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属于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存在疑问的场合,只要认定行为人“没有预见”
    4、就表明行为人没有故意,只能成立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