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民法民诉破产票据主观综合案例(回忆版

回忆版真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8000万元,借款期限未到,双方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约定将甲公司的办公楼过户给乙公司,以抵偿8000万元债务,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甲公司的债权人丙公司认为,办公楼应值1.2亿元,该抵债价格过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协议。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还有大量财产可以偿还丙公司债务,丙公司主张撤销的理由并不成立。

其后,甲公司又向丁公司借款,这时公司财产已经全部抵押或出质。无奈,甲公司股东A在未与妻子商量的情况下,向丁公司作了保证,丁公司认为,这种保证尚无法保障甲公司履行义务,甲公司于是又将一张以自己为收款人的汇票出质,并在票据上背书“出质”后,交付给丁公司,但出票人在该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的字样。

为获得更多融资,甲公司又与戊公司签订生产车间租赁合同,在与戊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因某个车间尚有原材料、半成品没有清点,戊公司便使用了这些原材料和半成品。甲公司的债权人“罗马轮胎公司”认为,虽然甲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但因上述与戊公司的租赁合同履行中财产没有清点清楚,造成财产混同,遂在向法院要求甲公司偿还债务的同时,主张甲公司与戊公司“人格混同”而要求戊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罗马轮胎公司”的请求对甲公司相关的财产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

另外,甲公司在与己公司的一份轮胎买卖合同中,己公司已经支付货款,但甲公司一直没有交付轮胎。对此,己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交付轮胎,胜诉判决生效后,己公司认为甲公司交付的轮胎质量已经大不如以前,于是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的诉讼。

此外,为了资金周转,甲公司利用其控股地位,向其全资子公司多次无偿调取资金,各个子公司之间如果资金短缺,甲公司就在其所有全资子公司之间统一调度资金使用,且关联公司之间账目不清,甲公司的某全资子公司的债权人庚公司、辛公司,因到期债权不能获得清偿,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及其所有全资子公司进行合并重整。

问题:

1、丙公司提起撤销“以物抵债”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

2、“以物代偿”协议的效力如何?

3、债务人甲公司有大量财产可以清偿是否构成对撤销权行使的障碍?

4、甲公司股东A在未与其妻子商量的情况下,负担保证债务,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5、因票据中做了“不得转让”的记载,甲对丁的出质是否有效?

6、罗马轮胎公司认为甲公司与戊公司的租赁合同履行中,财产没有清点清楚,存在财产混同的主张是否成立?

7、乙公司在获得生效判决后,又提起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8、庚公司、戊公司是否可以请求甲公司及其所有全资子公司进行合并重整?

9、假设甲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可以进行合并重整,则重整程序开始后,对于相关公司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有何影响?

10、开始合并重整后,对于所有债权人的影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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