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有关性侵、强奸的字眼,相信大家应该都不陌生,近年来我国时常会有发生相关案件,即使有法律的制裁,也还是没能让犯罪分子警醒。在
2020年,某公司高管鲍毓明性侵养女一案引发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各个部门在当时都对此事十分重视,多机构组成联合督导对该案件进行了全面调查。在今年3月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针对此类案件,刑法增设了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罪名。

 

法条速递:

236条之一【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要件:

1、行为人身份: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2、被害人身份:即少女。(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2)女性。不包括男性。

3、无论被害人同意与否,有无性认知能力、性承诺能力,行为人均可构成本罪。

 

方鹏老师提示考试重点:本罪与强奸罪的关系

 

经典案例:鲍毓明性侵养女案


鲍毓明性侵养女案
 

根据20年9月份当时最高检、公安部联合督导组的通报:经全面深入调查,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某的行为构成性侵犯罪

 

如果根据今年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法条:

假若鲍毓明在3月1日后,收养了15岁的少女,不顾少女反抗,强行与少女发生性关系。首先,该行为就是明确触犯了强奸罪,第二,该养女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因此也触犯了负有照护看守人员性侵罪。

 

根据本罪与强奸罪关系:想象竞合。(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以一个主观故意实施一种犯罪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罪名,以主观故意犯罪从重处罚。

行为人既触犯本罪,又触犯强奸罪,择一重处以强奸罪论。所以他将会以强奸罪论处。

 

那么假设女孩是同意了鲍毓明的行为,鲍毓明该如何定罪呢?

重点:分析女孩年龄以及男子的身份问题,罪名按下表进行论处。

 

方鹏老师特别提醒:触犯该罪名更普遍的是中学老师对于女学生(14-16岁少女)的侵犯问题。

 

今年我国刑法对于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也都做了修正,该知识点很可能是法考考试的一个重大方向,文都法考小编也为大家整理了相关法条变动的内容,具体看评论了解哦。建议同学们要尽快熟悉法条,巩固知识,灵活应对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