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程序

  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调解委员会应确定其本身的程序。委员会经争端各方同意,可邀请任何缔约国向该委员会提出口头或书面意见。委员会关于程序问题、报告和建议的决定应以调解员的过半数票作出。

  第五条 和睦解决

  委员会可提请争端各方注意便于和睦解决争端的任何措施。

  第六条 委员会的职务

  委员会应听取争端各方的陈述,审查其权利主张和反对意见,并向争端各方提出建议,以便达成和睦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