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条 独立性

  1.每个监管机构在行使其任务和行使符合本条例的权力时,应当保持完全的独立性。

  2.每个监管机构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在行使其任务和行使符合本条例的权力时,应当不受外部影响,不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性的,而且不应接收任何人的指示。

  3.监管机构的成员不得从事违反其监管职责的活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任何与其监管工作相冲突的有偿或无偿的职务。

  4.每个成员国都必须确保,每个监管机构都具有为了有效履行其任务和行使其权利——包括在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中互助、合作和参与的履行任务和行使权利——所必需的人力性、技术性与资金资源,前提性与基础性要素。

  5.每个成员国都应当确保,每个监管机构都具有选择和雇佣其成员的权力,这只受相关监管机构的一个或多个成员的专门指令的约束。

  6.每个成员国都必须确保,在不影响其独立性以及其具有单独和公共性的年度预算的前提下,每个监管机构都受资金控制——此类资金控制可能是州预算或国家预算一部分的——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