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条 监管机构成员的一般性要求

  1.成员国应当通过如下机构以透明化的方式委任其监管机构的每个成员:

  它们的议会;它们的政府;它们的国家元首;成员国法律指派的独立性实体。

  2.每个成员都应当具有履行其职责和行使其权力所应当具有的资质、经验与技巧,特别是在个人数据保护领域的资质、经验与技巧。

  3.成员根据成员国的相关法律结束其任期、辞职或强制性退休时,其职责也相应结束。

  4.只有存在严重的不当行为,或者不再符合履行其职责的条件时,成员才可以被解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