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条 设立监管机构的规则
1.每个成员国都应当通过法律规定如下事项:
(a)每个监管机构的设立;
(b)被任命为每个监管机构的成员所需要的资质与合适的条件;
(c)任命每个监管机构的一个或多个成员的规则和程序;
(d)每个监管机构的一个或多个成员的不少于四年的任期,(在此条例生效之后的第一次任命例外),如果有必要通过间断性的任命程序来保护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一部分成员的任期可以更短;
(e)每个监管机构的一个或多个成员是否可以连任,如果可以的话,可以连任多少个任期;
(f)每个监管机构的成员和员工需要负责的情形,对于其任期内或任期结束后的具有冲突性的行为、任职和收益的禁止条款,以及中止雇佣的规则。
2.每个监管机构的成员和员工都应当遵循欧盟或成员国的法律,对于其履行任务或行使其权力期间所获取的秘密信息,在任职期间或任期结束后都具有保守职业秘密的职责。尤其在自然人报告具有违反本条例的情形下,成员或员工应当履行其保守职业秘密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