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条 紧急程序

  1.在例外情形中,当相关监管机构认为有必要对保护数据主体的权利与自由采取紧急行动,其可以通过第63、64和65条规定的一致性机制或第60条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克减,立即采取在其境内一段时间内——不超过3个月——具有法律效力的临时性措施。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将采取这些措施的手段与原因告知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与欧盟委员会。

  2.当监管机构采取符合第1段的措施,以及考虑亟需采用的最终措施,其可以请求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出具一份紧急意见或紧急约束性决定,并说明提出此请求的原因。

  3.如果有必要对保护数据主体的权利与自由采取紧急行动,而有权监管机构却没有采取合适措施,任何监管机构都可以向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请求一份紧急意见或紧急约束性决定,说明提出此请求的原因,包括需要采取紧急行动的原因。

  4.对于第64(3)条和第65(2)条规定的的克减,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成员的简单多数应当在两个星期内做出本条第2段和第3段规定的紧急意见或紧急约束性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