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条

  1.进行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应将开庭日期、时间和地点充分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

  2.对证人包括对专家证人的听讯,可按照仲裁庭确定的条件和方式进行。

  3.各方当事人未另外约定的,审理不公开进行。仲裁庭可在任何证人包括专家证人作证时,要求其他证人包括其他专家证人退庭,但证人包括专家证人为仲裁一方当事人的,原则上不应要求其退庭。

  4.对证人包括对专家证人的讯问,仲裁庭可指示采用电信方式(例如视频会议)进行,不要求其亲自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