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在法考中体系性较强、占总分比重大、重难点又很多的刑法一直是失分重灾区,它的前后章节之间都是有联系的,刑总部分的理论和刑分部分各种各样的罪名总是困扰广大的同学们。
今年3月1日,我国新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对应的,今年法考大纲刑法部分也做了调整。昨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文都法考名师方鹏老师也为同学们做了今年法考大纲直播解析。小编这就开始给大家整理其中相关的变化,建议马上收藏!
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调整部分
关于大纲内容的主要变化:增加《刑法修正案(十一)》新罪名
总论大纲:将“法条竞合犯”,从原分则移至总论。
分论的罪名:
今天我们先重点来分享一下方鹏老师对【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解析内容。
法条速递:
第133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场景: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
2、两种行为:
①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②驾驶人员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亦即,司机打人。
3、结果和既遂标准:具体危险犯,具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的,即构成本罪的既遂。
经典案例:
10·28重庆公交坠江事故
事件始末:
根据当时重庆官方公布的调查结论:乘客与驾驶员双方互殴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根据当时的刑法条例,双方均触犯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被追究刑事责任(两人在坠江事故中死亡,按刑法规定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按照今年刑法大纲的变化,此罪名可直接改为妨害安全驾驶罪。
关于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的对比,方鹏老师也为大家整理出来了,更多有关刑法大纲变动的解读,同学可以在公主,号:文 都 法 考,回复 大纲,即可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