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最近大家应该跟小编一样,可谓瓜田里上蹿下跳的猹,瓜太多,一时竟不知道该先吃哪个。那么今天,咱们就先来吃一吃歌手霍某的瓜吧。

近日,歌手霍某与前女友分手的事情持续占据在各大新闻的头条。相信具体细节也不需要小编在此赘述了。8月14日晚,霍某通过工作室微博就近期的风波发声道歉,他表示向所有曾经支持他的人道歉,为自己私下自视甚高,口不择言,举止不端,以及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向所有人道歉,宣布告别演艺工作。紧接着,陈某发文回应,此事就此“终结”。

来自微博截图

情侣分手本来是一件挺正常的事情,但到了明星身上,就显得复杂许多。相信大家都有一样的感觉,事情仿佛已经结束,但又并未结束。

在事件中,相信大家都注意到一个明晃晃的数字:900万。陈某在看到霍某的聊天记录后,崩溃了,去找霍某对峙,霍某直接说:“开个价”,一开始霍某承诺给300万,后来陈某要900万,没想到最后霍某居然答应,并与之签了份协议。而后续爆料中,霍某将陈某骗去,找律师对陈某进行了长达几小时的威胁恐吓。因为有这份协议的存在,只要陈某收了钱,法律上就可以判做敲诈。

梳理到这里,很多人不免心头一颤。前有吴某波,后有霍某,可谓似曾相似的操作,都是要把女孩子送到牢里的节奏啊。

近年来,男女双方因关系破裂而索要分手费的行为,既频发又复杂。不管孰是孰非,今天我们先来探讨一下,关于“分手费”的法律问题。

 

情侣之间分手索要“分手费”,算得上敲诈吗?

法律上规定的敲诈行为,要求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情侣之间要求给分手费,往往是一方认为自己的青春被耽搁了,想要对方给予补偿,不属于无故索要财物。

所以一般来说,情侣之间分手,一方给另一方“分手费”,或者“补偿费”,“封口费”,不能认定为敲诈。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微博@新闻晨报 的报道,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取决于索要分手费的行为是否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

首先,敲诈表现为行为人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迫使对方交出财产,进而取得财产。若仅仅是以平和的方式索要分手费,也没有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或者对方给付财产并非出于恐惧而是出于补偿的目的,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其次,主观上除故意外,敲诈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行为人取得的是对方不法占有的本属于自己的财产,也很难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最后,敲诈具有数额或者次数规定,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或者多次敲诈的,才可能构成此罪。

 

分手费到底能不能要呢?

关于分手费能不能要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分手费”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基于分手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产生,只要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即为有效。 

相关具体法条如下: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如一方认为自己确实在婚恋期间遭受了财产损失、精神损失等,认为对方应予补偿的,双方对由此产生的争议,可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分手费成立要求有男女双方的合意。即不仅需要给付分手费一方愿意将其财产无偿给付对方的意思表示,还要有接受分手费一方愿意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则,分手费不能成立。

 

分手费与敲诈勒索的界限在哪里?

日常新闻中,我们总是能看到类似的热点,因为“分手费”谈不拢,最后闹成社会大新闻。情侣一方分手时索要分手费,不懂法、不知尺度、很容易就模糊了索要“分手费”和涉嫌“敲诈勒索犯罪”的界限,因此,就很有可能触犯敲诈勒索罪。

如果给付分手费出于“自愿”,双方形成合意,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在法律上可能被认定为无偿性赠与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

正常的索要分手费不会构成敲诈勒索,但是如果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来索要分手费,并且索要的财产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勒索,就有可能触犯刑法了。

我们不在这里过多讨论私德,至于事件其中的是是非非,法律会有个论断。我们普通人,首先要做好自己,树立正确三观,然后,也要相信世间美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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