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州日报消息:近期在浙江桐乡一家鸿星尔克专卖店,店员下班清场时发现地上留有一双旧拖鞋,与此同时店里一双新运动鞋不见了。报警后发现,是一女子脱掉拖鞋换上新鞋,没结账就直接走出了店门。
民警很快找到涉事28岁女子王某,并在其住处找到了被偷鞋子。王某称,她被鸿星尔克捐款的事感动,当天想去支持一把国货,看中了这双鞋子却又嫌贵,就趁店员不备,直接穿走了。王某到店里补了255块钱并道歉,警方依法对王某进行了相应的治安处罚

相信大家看到这则新闻,一定都是这样的反应:哭笑不得,外加难以理解。难道该女子就缺那么一双鞋吗?还用得着盗窃?有网友说她的行为是在令人迷惑,还有网友说这就是明显的偷窃,该被处罚!对于事情本身,我们也已经搞清了来龙去脉,警方也对该女子进行了应有的处罚。抛开事件本身,我们更应该思考问题到底出在哪里。

一方面物品失窃,店员首先存在问题,一般店里的鞋子都是单只展示的,该女子试穿鞋子的时候,肯定是需要有店员全程参与的,一方面是服务顾客,一方面也是防止有这种歪心思的顾客溜之大吉,店员没有注意其换完鞋直接走掉,算是店员的失责。

另一方面,国人支持国货理所应当,但是去用偷盗的形式去做出行动着实不该,虽然穿到了鞋,“支持”了国货,但是确实损害了其它国人的利益,这个行为是不对的。但该女子就是做了,为什么会存在这样的行为?在之后,该女子用“支持国货”的说辞解释自己的行为,说明该女子不笨,补了钱也说明了肯定不差这几百块,但用这种方式进行所谓的“支持国货”,真的是大可不必。最后,还落“喜提”治安处罚。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虽然该女子盗窃的鸿星尔克鞋子是达不到起刑点的(盗窃罪最低标准要1000元才构成刑事犯罪),但我们也一定要吸取教训。这种行为必须从我们自身就开始杜绝,一旦达到盗窃定罪标准,到时可就没这么容易了事了。

在此,文都法考小编呼吁大家:以后支持国货,千万不要效仿该女子的行为,更不能打着支持国货的幌子,去做其他违法乱纪的事情!支持国货,也要保持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