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的概念的争议
对于“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人们的看法不尽一致。大致而言,判断一个规范究竟是不是法律有三个标准:
(1)是否权由威性立法机关制定。
(2)其内容是否符合道德规范。
(3)该规范是否具有社会实效。
基于对以上问题的不同回答,可以把法学划分为两大阵营:
  非实证主义 实证主义
自然法学 第三条道路 分析法学 法社会学
内容的正确性(是否符合道德) × ×
权威性制定 × ∨1 ∨2
社会实效 × ∨2 ∨1
从上表可以看出:
(1)实证主义与非实证主义的根本分歧在于对“法律是不是必须符合道德(法律与道德之间有无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这个问题的认识有关。
(2)实证主义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实证主义考虑两个要素: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大多数实证主义者以这两个要素的结合作为定义法的概念的标准,既然是两个要素的结合就有一个以何者为主要要素的问题,依据对这两个要素强调的程度不同,实证主义法学阵营可以做进一步的区分:
①分析法学(也叫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要素或唯一要素。其主张如下图:

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由于这种法律能为经验所感知和真实存在着,因而也叫实在法或实证法。至于其他所谓的“法”,如自然规律、自然法、荣誉法则,只是有比喻意义,不值法学得研究。
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
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至于政治道德等价值观念、意识形态与法律并无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因此不能从政治上和道德上对法进行评价,即不存在什么道义与不道义、良与恶的问题。“恶法是法”。
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是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为宗旨的,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可以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

这种法律观只注意到法与国家密切联系,却忽略、否认和割裂了法与其他事物,特别是政治、道德的不可分割的联系,他们揭示了法的技术性、工具性、独立性,却否认了它的价值性、目的性、依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