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命题点1:侵权责任之有损害即有救济。薛某驾车撞死行人,薛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1)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8条第1款第1句,“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2款,“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2)具体到本题及结论:6万元乃薛某应承担的法定赔偿义务,不因权利人查找不到而免责,无须退还薛某。A错,不选A。
2、命题点2:民事法律关系之交警大队的民事主体身份。
(1)法律依据:民事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总则》第2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具体到本题及结论:“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后代权利人向薛某预收了6万元赔偿费”、“商定”、“转交”等措辞,均指向交警大队与侵权人薛某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非行政法律关系。C错,不选C。
3、命题点3:不当得利。
(1)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122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民通》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ƒ《民意》第131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2)不当得利需要四项构成要件: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ƒ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④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3)法条阐释:没有“合法根据”。下列情形不构成不当得利: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提前清偿或过时效后清偿。ƒ明知无债而清偿(这不是送么)。④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
(4)具体到本题及结论:交警大队基于预收协议(无名合同)代权利人保管的6万元,具有合法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B错,不选B。
4、命题点4:假设条件中“如确实未找到权利人”,此笔赔偿款应作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库。类似处理规则如《继承法》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D对,选D。
 
3、“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之民事法律关系判定规则
2010/1
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
A.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B.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C.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要求甲依约赔偿
D.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后乙果然夺冠,甲失约。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判定
思路展开
1、命题点: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本题的核心在于判断哪些情况并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2、学理依据: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可以由行为或事件等民事法律事实所引起。
3、具体情形:一般而言,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典型情形包括:好意施惠行为;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自然现象;散步、读报、起床、睡觉等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人的活动;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等非法律关系的客观情况等。
4、具体到本题:
(1)A或B中的行为,显然不能在当事人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选AB。
(2)C是基于当事人自由约定而产生的一个合法的无名合同,合同内容明确并有效,因而符合题目要求,为应选项。对于C项,不少考生质疑“婚姻关系不受合同法调整”、“约定违反公序良俗”,故而误认为相关行为无效。‚司法部解析:这种认识是片面的,C项约定的是因出轨而产生的赔偿问题,并不是婚姻关系本身,这样的约定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同时,这种约定是为了维护正当的婚姻关系,督促婚姻当事人积极履行婚姻的忠诚义务,因而并不违反公序良俗。
(3)D项所表述的实际上也不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不少考生在理解时产生了偏差。司法部解析:实际上,若将D项表述换为“甲对乙说,若你获得冠军,我就陪你吃晚饭,后乙果然夺冠,但甲未陪乙吃晚饭。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考生就不易选错了。
 
三、民事权利救济的判断
1、 置换车位    
2013/51甲以20万元从乙公司购得某小区地下停车位。乙公司经规划部门批准在该小区以200万元建设观光电梯。该梯入梯口占用了甲的停车位,乙公司同意为甲置换更好的车位。甲则要求拆除电梯,并赔偿损失。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建电梯获得规划部门批准,符合小区业主利益,未侵犯甲的权利
  B.即使建电梯符合业主整体利益,也不能以损害个人权利为代价,故应将电梯拆除
  C.甲车位使用权固然应予保护,但置换车位更能兼顾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
    D.电梯建成后,小区尾房更加畅销,为平衡双方利益,乙公司应适当让利于甲
考点:用益物权、物权保护、不当得利
思路展开
1、命题点:物权保护的方法。
2、法律依据:(1)《物权法》第117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2)《物权法》第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3)《物权法》第7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具体到本题及结论:
(1)A中,乙公司依法办理了审批手续,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在所建小区建设观光电梯,但是构成对甲停车位所有权的侵犯。经过行政程序并非构成民事侵权的违法阻却事由。故A表述错误,符合题意,选A。
(2)B中,在处理侵权纠纷时,受害人合法权益固然应该予以保护,但是应注意保护方式,本题中有置换更好车位的方式足以保护甲的权利。反之,如将电梯拆除,虽然可以保护甲的权利,但却会造成巨大的浪费。故B表述错误,符合题意,选B。
(3)D中,在乙公司和甲之间,并不存在不当得利之债,甲不能向乙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故D表述错误,符合题意,选D。
(4)C表述正确,不符合题意,不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