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来自 微博@最高人民法院

《解释》于2020年3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4次会议、2020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

《解释》共九条,分别对窝藏罪和包庇罪的构成要件以列举的方式作了细化规定

《解释》明确了保证人在犯罪的人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其逃匿,或者明知犯罪的人的藏匿地点、联系方式,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解释》同时明确了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作假证明包庇的,以包庇罪从重处罚。

同时,《解释》明确了窝藏、包庇罪“情节严重”的五种情形,即

➤被窝藏、包庇的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被窝藏、包庇的人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主义或者极端主义犯罪,或者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被窝藏、包庇的人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被窝藏、包庇的人在被窝藏、包庇期间再次实施故意犯罪,且新罪可能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多次窝藏、包庇犯罪的人,或者窝藏、包庇多名犯罪的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0年3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4次会议、2020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8月9日

……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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