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指法律规定其效力在时间上的延续期间。包括法律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有效三个问题。
1.法律的生效时间
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有两种情况:
(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法律明文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18条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是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生效时间,通过其他法律文件宣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我国现行宪法本身没有规定生效时间,二是全国人大在同日以公告的形式公布宪法实施。
(2)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生效的时间。如现行刑法是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但是其生效的时间是1997年10月1日。
   【帆哥提示】在实践中,法律如果没有明文规定其生效的时间的,推定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法律失效的时间
(1)明示的失效: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旧法被废止。
(2)默示的失效:已生效的法律与原有法律的规定在某些方面有冲突,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适用新法从而废止旧法相关内容。
3.溯及力
(1)法律是用来规范人的行为的。人的本性决定了今天的行为不可能遵守明天才要制定的法律。今天的法只能用来规范人们明天的行为,而不能用来约束人们昨天的行为。
(2)“法不溯及既往”要求在法律适用中采用“从旧”原则。
(3)法律并非绝对地不溯及既往,有时候,当新法更有利于保障人权时可以溯及既往地适用,即“从新”。我国刑法采用“从旧兼从新”原则。
(4)在处理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实体法和程序法是有差别的:实体法以从旧为原则,程序法以从新为原则。
    【帆哥提示】溯及从新不从旧,保障人权可从新。
【真题示例】
有法谚云:“法律为未来作规定,法官为过去作判决”。关于该法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1/11,单选)
A.法律的内容规定总是超前的,法官的判决根据总是滞后的
B.法官只考虑已经发生的事实,故判案时一律选择适用旧法
C.法律绝对禁止溯及既往
D.即使案件事实发生在过去,但“为未来作规定”的法律仍然可以作为其认定的根据
【分析】“法律为未来作规定”,意思是说法律是针对未来的行为发生效力的,人们在做出一个行为的时候只应该遵守行为时已经存在的法律,这个原则被称为“法不溯及既往”,也叫“从旧”原则。但是当新法和旧法相比较,新法更加有利于保障人权时,可以适用新法来解决新法生效以前已经发生的行为,这叫“从新”,也就是说新法可以有条件的溯及既往。由此可见,在法律时间效力问题上,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以溯及既往为例外。
“法官为过去作判决”,意识是说法官要裁判的事实,是已经发生的事实,就法官介入这一时间点而言,该事实已经实施完毕。法官裁判时,应该以该事实发生前已经存在的法律作为裁判的依据。
综上所述,只有D项的表述正确,其余三项错误。就A项的表述来说,立法者是为未来立法,这就要求立法者对将来要发生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预测能力,但是立法者的预测能力是有限的,将来要发生的行为总有一些是立法者无法预测到的,正因为如此,现实中的法律总有滞后性,故说“法律的内容总是超前的”是不对的。B项说法官裁判案件时总考虑适用旧法也是不对的,因为新法在能更好地保障人权时也可以溯及既往的适用。C项的错误如前所说:“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原则并不绝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