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张某居住在深圳,2008年3月被深圳某公司劳务派遣到马来西亚工作,2010年6月回深圳,转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香港上班,周五晚上回深圳与家人团聚。2012年1月,张某离职到北京治病,2013年6月回深圳,现居该地。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考虑该法生效日期的因素)和司法解释,关于张某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1-37,单选)
A.2010年5月,在马来西亚
B.2011年12月,在香港
C.2013年4月,在北京
D.2008年3月至今,一直在深圳
【解析】《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 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故应选D。(答案:D)
2. 居住于我国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张某在大陆某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2-1-37,单选)
    A.张某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诉讼权利和义务
    B.确定应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受案的法院予以适用
    C.如张某在大陆,民事诉讼文书可以直接送达
    D.如张某在台湾地区地址明确,可以邮寄送达,但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邮寄送达,并不要求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如果“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5条),故应选D。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答案:D)
3.甲国籍人罗伯逊与家人久居乙国,其原始住所在甲国。罗伯逊在乙国和丙国均有生意和住所,不时去丙国照看生意,并与在丙国居住的父母小住。近年来,由于罗伯逊在中国的生意越来越好,因而长期居住于在北京某饭店包租的578号房间。现涉及丙国的纠纷在中国法院审理,关于罗伯逊住所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09-1-29, 不定项)
  A.应以长期居住地北京某饭店578号房间为其住所
  B.应以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C.因涉及丙国的纠纷,应以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D.应以甲国的原始住所为其住所
【解析】《民通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由于罗伯逊的住所存在积极冲突,就本案而言应以与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丙国住所为准。(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