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
(2)他方受有损失(包括:财产积极减少与财产消极减少)。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以给付关系替代因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采用非统一说:1.给付型不当得利,指自始或嗣后欠缺给付目的;2.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指欠缺保有利益的权利或法律原因。
(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客体
成立不当得利之债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具体而言:
1、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价返还;原物毁损后存在代存物的,应返还原物的代存物。
2、所受利益依其性质不能返还的,应返还其价额。
3、除前述孳息外。根据理论通说,“本于所受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亦属返还客体。
(三)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
(1)善意的得利人,仅对“受返还请求之时”尚存之“现存利益”负返还义务,其“所受利益已不存在的”,免负返还或偿还价额之责任。
(2)恶意的得利人,需返还全部所受利益,对“受返还请求之时”已经不存在的利益亦负返还义务。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变更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四)不当得利由第三人无偿取得时的返还义务
1、善意的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
(1)善意受益人就无偿让与第三人的部分不负返还义务。需注意:若是有偿让与,则现存利益仍然存在,受益人仍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第三人在受益人免除返还责任的限度内对受损人负返还的责任。
2、恶意的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
(1)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不因此而受影响。原因:恶意不当得利人应返还所受利益,即使所受利益已不存在,恶意得利人的不当得利返还义务不受影响。
(2)受害人享有选择权,亦可要求第三人负返还义务。当然,这还需受害人与第三人之间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