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关于有效辩护原则,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 ?(2015年卷二第69题—多选)
A. 有效辩护原则的确立有助于实现控辩平等对抗
B. 有效辩护是一项主要适用于审判阶段的原则,但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对辩护人权利的保障是审判阶段实现有效辩护的前提
C. 根据有效辩护原则的要求,法庭审理过程中一般不应限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言的时间
D. 指派没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有违有效辩护原则
     【答案】ACD
【解析】辩护应当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具有实质意义,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这是有效辩护原则的基本要求。由于刑事诉讼中辩方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有效辩护原则的确立有助于实现控辩平等对抗,A选项正确。具体来说,有效辩护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2)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职责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这种辩护同样应当覆盖从侦查到审判甚至执行阶段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3)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并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获得符合最低标准并具有实质意义的律师帮助。因此,有效辩护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的原则,而非主要适用于审判阶段,B选项错误。根据有效辩护原则的要求,在庭审过程中一般不应限制辩护方发言的时间,以保证实现辩护权的充分行使,C选项正确。为法定情形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是有效辩护原则的要求,但应指派能够有效提供辩护的律师,否则也会违背有效辩护原则,因此D选项正确。
 
8.刘某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律师洪某担任其辩护人。关于洪某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第68题—多选)
A.会见刘某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
B.可申请将监视居住的地点变更为刘某的住处
C.可向刘某核实有关证据
D.会见刘某不受监听
【答案】B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可见,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除第二款关于看守所安排会见的规定不适用之外,其他条款内容均适用。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而非执行机关许可,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属于检察院自侦案件,因此应当将检察院许可而非公安机关许可,A选项错误。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不适用于侦查阶段,因此C选项错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因此D选项正确。
《规则》第112条规定:“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自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之日起每二个月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没有必要继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案件已经办结的,应当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不再具备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认为需要继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可见,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辩护人认为不再具备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的,有权向检察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因此B选项正确。
 
9.鲁某与洪某共同犯罪,洪某在逃。沈律师为鲁某担任辩护人。案件判决生效三年后,洪某被抓获并被起诉。关于沈律师可否担任洪某辩护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卷二第29题—单选)
A.沈律师不得担任洪某辩护人
B.如果洪某系法律援助对象,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C.如果被告人洪某同意,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D.如果公诉人未提出异议,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答案】A
【解析】《高法解释》第38条第2款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根据上述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鲁某与洪某共同犯罪,虽然没有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故沈律师不得担任洪某辩护人。所以,选项A正确。
10.在法庭审判中,被告人翻供,否认犯罪,并当庭拒绝律师为其进行有罪辩护。合议庭对此问题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二第38题—单选)
A.被告人有权拒绝辩护人辩护,合议庭应当准许
B.辩护律师独立辩护,不受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合议庭不应当准许拒绝辩护
C.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合议庭不应当准许拒绝辩护
D.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合议庭不应当准许
【答案】A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根据该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故A项正确,B项错误。《高法解释》第254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可见,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而不是不准许拒绝辩护,故D项错误。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而不是当庭不允许,故C项错误。
本题容易错误地认为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时,可以当庭驳回其申请。
 
11.关于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第24题—单选)
A.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依据法律规定而设定
B.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诉讼代理人也享有被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C.诉讼代理人应当承担被代理人依法负有的义务
D.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帮助被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
【答案】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条中所说的“诉讼代理人”,是指接受被害人等的委托,参加刑事诉讼,代被害人被代理人行使部分诉讼权利的诉讼参与人。诉讼代理人的权限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产生,法定代理人的权限是根据法律规定设定,因此A选项错误。诉讼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要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因此BC选项错误。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帮助被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因此D选项正确。
 
12.关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第25题—单选)
A.在侦查期间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
B.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C.收集到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均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D.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经实施犯罪的,应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答案】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可见,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无权向犯罪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A选项错误;会见时,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B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见,并非所有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均应告知,C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可见,对于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特定种类的犯罪,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而不是曾经实施的犯罪,D选项的说法不符合保密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