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0年5月,贾某以一套房屋作为投资,与几位朋友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软件开发。2014年6月,贾某举家移民海外,故打算自合伙企业中退出。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3/30,单)
A.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时,贾某向其他合伙人发出退伙通知后,即发生退伙效力
B.因贾某的退伙,合伙企业须进行清算
C.退伙后贾某可向合伙企业要求返还该房屋
D.贾某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仍须承担不断连带责任
【考点】普通合伙人退伙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据此,合伙人退伙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而不能随意退伙,故A项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51条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据此,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退伙人结算而不是对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合伙企业法》第86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个别合伙人退伙不会导致合伙企业解散,从而也不需要进行清算,故B项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52条规定,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据此,合伙企业可以将贾某的房屋退还给贾某,也可以退还相应货币,其具体方法由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并非一定要退还给贾某房屋。所以,贾某并不享有要求合伙企业退还房屋的权利,故C项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不断连带责任。据此,D项正确。
2.甲、乙、丙于2010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2013年3月1日,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月5日,丁因不知情找到甲商谈一笔生意,甲以合伙人身份与丁签订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3/71,多)
A.因丁不知情,故该合同有效,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B.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除名
C.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
D.如甲因丧失行为能力而退伙,其退伙时间为其无行为能力判决的生效时间
【考点】普通合伙人退伙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9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不管丁是否知情,因为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无效。故A项错误,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1款、第2款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本题中,甲虽然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并不具备上述情形,乙、丙不能将其除名,故B项错误,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48条:“……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可见,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必然导致除名,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故C项正确,不当选。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甲丧失行为能力之日)为退伙生效日,而不是法院宣告日,故D项说法错误,当选。